經濟導報記者 杜海
近日,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旨在規范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服務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征求意見時間為8月16日至9月15日。
《規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規范中介機構服務中的相關收費問題,加強監管,增強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堅持分類施策,在統一規范的前提下,針對行業特點,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特定的監管要求;堅持從嚴監管,彌補制度短板,明確中介機構、發行人、地方政府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和處罰措施。
此前,為鼓勵當地企業上市,地方政府紛紛出臺專門扶持舉措,并給予成功上市的企業現金補助。此次《規定》明確提出,“地方各級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事實上,在利益驅動下,IPO容易出現“帶病闖關”,從而影響新股的質量。而上述措施正是針對IPO“帶病闖關”這一現象而特別制定的,破除行政干預和外部激勵刺激,推動擬上市公司樹立正確上市觀,客觀評估自身條件、上市時間節點、適合板塊等,也督促中介機構客觀公正、勤勉執業。此舉有助于消除地方政府在推動企業IPO過程中的不當干預,有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規定》還明確了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四種禁止性行為,包括: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通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等。此舉可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確保IPO執業過程的公正性、專業性和透明度,防止中介機構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有助于提升整個行業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相關舉措也將對中介機構的業務模式產生影響,促使其更加注重服務質量和合規性,提升自身的獨立性,降低其幫助IPO企業粉飾利潤或造假的概率。
《規定》要求中介機構制作、出具的文件需真實準確,并規范收費方式,這直接解決了實踐中中介機構可能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問題。通過加強監管和明確責任,可促使中介機構更加審慎、專業地提供服務,從而為建立良性市場生態夯實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