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 劉勇
8月2日晚間,羅欣藥業(002793)公告稱,公司收到了深交所監管函。
監管函顯示:
羅欣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劉振騰、劉保起、陳嫻、韓風生: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47 號)、《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48 號)查明的事實,以及你公司披露的《關于山東證監局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決定的整改報告》,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營業收入金額披露不準確:
你公司對收入確認政策執行不一致,未對可能發生的退貨或調價情況進行合理估計,導致2021年年報,2022年一季報、半年報和三季報營業收入金額披露不準確。
部分重要合同條款披露不完整:
2022年9月,你公司與相關主體簽署了《關于山東羅欣醫藥現代物流有限公司之重組協議》,該協議約定了山東羅欣醫藥現代物流有限公司銷售你公司相關產品的銷售額及毛利率水平,對你公司生產經營具有重大影響,但你公司未披露相關條款。
部分關聯交易未審議未披露:
2022年度,你公司向你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山東羅欣實業有限公司支付款項6491.74萬元,占你公司2021年年末凈資產的1.37%,你公司未對該關聯交易履行決策程序也未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5.2.1條、第6.1.20條、第6.3.6條的規定。
你公司董事長劉振騰、總經理劉保起、財務總監陳嫻、董事會秘書韓風生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第1.4條、第2.1.2條、第4.3.1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深交所希望羅欣藥業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認真吸取教訓,并提醒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