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證監會制定發布了《關于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意見》(下稱“退市意見”),滬深證券交易所修訂完善相關退市規則,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20年12月的退市制度改革新增了“市值退市”指標,而此次退市新規進一步完善市值標準等交易類退市指標,將主板A股(含A+B股)上市公司的市值退市指標從低于3億元提至低于5億元,旨在進一步發揮市場化退市功能,有效推動上市公司提升質量。
增加三種規范類退市的情形
本次退市改革進一步嚴格了重大違法退市標準,增加了三種規范類退市的情形。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司司長郭瑞明日前表示,這次改革調低了財務造假觸發退市的年限、金額和比例,將現有的連續2年造假金額5億元以上且超過50%的指標,調整為1年造假2億元以上且超過30%、2年造假3億元且超過20%、連續3年及以上造假,目的是有力遏制財務造假。
“考慮到2020年新《證券法》已強調從嚴打擊財務造假,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也對堅決出清嚴重違法違規公司提出明確要求,因此對于2020年以來連續3年及以上財務造假的公司,證監會將從嚴適用新規予以退市。此次新規發布前已經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適用舊規,不再溯及既往。”郭瑞明表示,但是對于這些公司,證監會仍將堅決推進刑事追責、民事賠償等工作,加大立體追責力度。
郭瑞明認為,本次改革對三種具體情形實施規范類退市。第一種情形是,巨額資金長期被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非法占用未能歸還,導致上市公司資產被大幅“掏空”,目的是遏制違規占用,督促及時償還。第二種情形是,上市公司內部控制連續多年被出具非標意見,目的是督促公司規范運作。第三種情形是,公司控制權無序爭奪導致投資者無法獲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目的是督促相關方盡快恢復正常的公司治理秩序。
對長期造假公司加強打擊力度
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關鍵的基礎性制度,有進有出,市場才更有活力,這也是提高存量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的重要途徑。2020年退市改革以來共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112家為強制退市。
郭瑞明介紹,這幾年,市場各方對退市形成了更多共識,建議進一步加大力度,特別是一些嚴重造假、長期造假的公司,內控長期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應當退市。此次改革就是要對嚴重造假、多年連續造假加大打擊力度。
郭瑞明強調,退市監管的原則是“應退盡退”,沒有也不應該預設數量。下一步,證監會將統籌推進各項措施盡快落地,嚴厲打擊各類規避退市行為,更大力度保護投資者權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凈化資本市場生態,努力實現“退得下”“退得穩”。
(經濟導報記者石憲亮綜合自《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