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 石憲亮
“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是新“國九條”中的第二條,排在第一條“總體要求”之后。可見該條意見在新“國九條”中的地位。
從源頭上保證“活水”質量
新“國九條”第一條“總體要求”中對資本市場的任務提出了明確要求,就是“推進金融強國建設,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大局”。具體來講,就是“必須牢牢把握高質量發展的主題,守正創新,更加有力服務國民經濟重點領域和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在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實現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這也是對所有上市公司及擬上市公司的要求。
非上市公司在上市后,就變成了“公眾公司”。非上市企業上市的目的,應該是借助資本市場,把企業做大做強,實現高質量發展,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大局,并積極回報投資者,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財富管理需求。
企業上市不是也不應成為極少數人發大財甚至一夜暴富的途徑,也不是企業實際控制人一勞永逸的法寶。“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就是防止不合格的企業流入資本市場,從源頭上保證資本市場的“活水”質量;“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就是嚴防動機不純者瞞天過海,上市后把股市當成自己的提款機;“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就是壓實交易所、中介機構及發行人責任,嚴查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問題,斬斷各種利益勾兌鏈條。
分拆上市、再融資監管加強
“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主要包括了三大部分內容。
一是“進一步完善發行上市制度”,共6個方面:包括提高主板、創業板上市標準,完善科創板科創屬性評價標準;提高發行上市輔導質效,擴大對在審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現場檢查覆蓋面;明確上市時要披露分紅政策;將上市前突擊“清倉式”分紅等情形納入發行上市負面清單;從嚴監管分拆上市;嚴格再融資審核把關。
值得注意的是,“從嚴監管分拆上市”“嚴格再融資審核把關”這兩種表述是最新出現的。這表明,今后上市公司“分拆上市”、頻繁“再融資”會受到嚴格限制。
二是“強化發行上市全鏈條責任”,包括:進一步壓實交易所審核主體責任,完善股票上市委員會組建方式和運行機制,加強對委員履職的全過程監督;建立審核回溯問責追責機制;進一步壓實發行人第一責任和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建立中介機構“黑名單”制度;堅持“申報即擔責”,嚴查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問題。
其中,“建立審核回溯問責追責機制”“建立中介機構‘黑名單’制度”等提法值得關注。上市委委員、中介機構或需要對自己的簽字終身負責。
三是“加大發行承銷監管力度”,包括:強化新股發行詢價定價配售各環節監管,整治高價超募、抱團壓價等市場亂象;從嚴加強募投項目信息披露監管;依法規范和引導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加強穿透式監管和監管協同,嚴厲打擊違規代持、以異常價格突擊入股、利益輸送等行為。
這條針對的是股票發行承銷環節利益輸送及勾兌問題。一些機構在新股詢價階段故意抬高股票價格,造成新股上市不久甚至上市當天就跌破發行價,致使股民損失慘重。
提高財務指標標準
4月12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了《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征求意見稿,提高了主板、創業板的上市門檻。其中,主板為:將第一套上市標準中的最近3年累計凈利潤指標從1.5億元提升至2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指標從6000萬元提升至1億元,最近3年累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指標從1億元提升至2億元,最近3年累計營業收入指標從10億元提升至15億元;將第二套上市標準中的最近3年累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指標從1.5億元提升至2.5億元;將第三套上市標準中的預計市值指標從80億元提升至100億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指標從8億元提升至10億元。
對于創業板上市標準,將最近兩年凈利潤指標由5000萬元提高至1億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6000萬元的要求;將預計市值由10億元提高至15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由1億元提高至4億元。
總之,上市規則修改后,主板上市公司的“大盤藍籌”定位更加突出;創業板除了對“三創四新”要求更加明確外,對公司經營穩定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科創板不但要求企業“主要服務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而且要“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