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8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各類危害稅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法懲處犯罪,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維護稅收秩序。《解釋》自3月20日起施行。
《解釋》明確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的手段明確列舉。《解釋》針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旗幟鮮明地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后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也從最大限度挽回稅收損失、鼓勵違法人員改過自新、引導經營主體自覺遵守稅法的考慮出發,《解釋》對刑法關于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進一步作了明確。《解釋》規定,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在公安機關立案前,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在規定的期限或者批準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內足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全部履行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來源:財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