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近日從知情人士處獲悉,11月28日,濟南市槐蔭區法院對世紀金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紀金榜”)原副總經理、行政總裁、董事長助理王強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強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110萬元;責令王強退賠2729.13萬元,凍結、退繳在案的100.18萬元按比例向被害人發還,余款2628.94萬元繼續追繳并責令王強退賠,發還給40名受害人;責令王強退賠世紀金榜290萬元,但世紀金榜自愿放棄王強退賠上述款項;沒收作案工具公章1枚,沒收華為手機1部,存案自證。

虛構持有大量原始股進行合同詐騙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強2006年入職世紀金榜,后任副總裁、副總經理、行政總裁、董事長助理,負責公司的企業管理、文化宣傳、總務以及其他行政事務,持有公司5.3萬股股權。
2020年3月至2023年10月,王強在世紀金榜任行政總裁,明知本人僅持有公司5.3萬股股權,仍向老師、同學、朋友、同事等熟人宣稱世紀金榜籌備上市,虛構持有大量原始股份,待公司上市后每股有高收益為由騙取他們的信任,以每股1元、3元、5元、7.7元不等的價格轉讓股權。
王強作為股權轉讓人在公司辦公室與被害人王某等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又按每股1元簽署股權配贈暨轉讓協議,并在上述協議上加蓋偽造的世紀金榜公章,保證公司上市前,受讓人按所在企業的員工股權激勵標準(稅后年化5.6%)享受分利,到期未上市將退回股權轉讓款,共計轉讓1600萬余股股權。王某等40名受讓人按協議約定將款項匯入王強指定的銀行賬戶,王強將收到的3217.7萬元用于償還高利貸、個人消費以及償還騙取的股權轉讓款。至2023年10月份,除已返還給范某等12人款項共計488.58萬元外,共計騙取2729.13萬元未返還。
部分被害人發現未按時獲得紅利及無法退還股權轉讓款遂找王強索要,王強無力退還,于2023年10月1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于10月20日、22日、24日又以上述相同手段騙取被害人姚某42萬元。
利用董事長信任侵占公司290萬元
華夏基金會、周某根據法院生效判決應向世紀金榜償還420萬元本金及利息。2018年下半年,時任世紀金榜副總經理的王強根據董事長張泉的安排與到公司協商還款事宜的周某接洽并督促還款。王強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偽造公司授權讓周某將欠款轉至其提供的中國銀行賬戶中,至2019年12月累計收到周某應償還給世紀金榜公司的債權290萬元,未交給公司反而據為己有,用于償還高利貸債務、個人消費等。
王強至今未退還上述款項,2023年10月18日,王強主動投案,對其侵占公司款項的事實供認不諱。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世紀金榜自愿放棄對王強侵占公司290萬元的退賠責任,張泉代表公司出具諒解書免于對其經濟追責。
(大眾新聞·經濟導報記者 石憲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