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場對上市公司分紅討論頗多,F金分紅比例低、次數少的上市公司,被投資者稱為“鐵公雞”;分紅比例極高的上市公司,則被質疑是超出能力分紅。無論是上市公司分紅,還是投資者看待上市公司分紅,都應該秉持結合實際的理性態度。現金分紅是上市公司回報股東的重要方式,分紅多少取決于經濟發展階段和企業成長需要,又與投資者的獲得感緊密相關,上市公司分紅不能“一毛不拔”,也不能“竭澤而漁”。
首先,現金分紅應以公司自治為基礎。上市公司情況千差萬別,分紅需要綜合考慮盈利、現金流、債務、成長階段、發展目標等多種因素,不同類型的股東對現金分紅的態度和訴求不完全一致,需平衡公司與股東、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在股東回報和企業長遠發展之間找到平衡。
目前,不同成長階段、不同行業、不同治理結構、不同所有制屬性的企業總體自發形成了適合自身需要的分紅安排。比如,A股初創期、成長期企業分紅水平低于成熟期企業;民企由于融資能力相對偏弱,儲蓄和防守意愿較強,分紅水平略低于國企。
其次,現金分紅“多與少”不能簡單看分紅比例,而是要綜合經濟發展階段和企業成長需要。公司能否分紅、分紅多少,主要受到當年及過去開展經營積累的未分配利潤、當下所擁有的現金、留存收益能否滿足公司未來發展需求等因素影響,不是僅僅與當年的盈利掛鉤。
比如,有的公司盈利和現金流穩定,投資需求不大,因此保持較高的股利支付率;有的公司在利潤下滑或虧損情況下依然保持分紅金額不變,通過持續分紅穩定投資者預期,導致股利支付率在個別年份偏高;有的公司為減少冗余資金,會基于累積未分配利潤實施特別分紅。
分紅是否合理,既要看利潤是否真實,還要看現金從哪兒來,是否屬于借錢分紅,更要結合大股東分紅動機來看,不能將高比例分紅就等同于超出能力的分紅,即大股東不顧企業未來發展需要而任意分紅、掏空公司。
我國資本市場總體尚不成熟,需要以有為監管推動構建有效市場。監管部門要對不分紅或分紅少的公司加強制度約束督促分紅,也要多措并舉切實防范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并融資分紅的行為。目前,有的公司治理問題較為突出,無法就分紅形成有效的約束機制,需要監管加強引導。且分紅具有慣性和“同群效應”,早期需要監管部門推動樹立標桿、形成示范。另外,我國投資文化尚不成熟,也需要通過更有吸引力的分紅回報培育更加健康成熟的投資文化,促進資本市場可持續發展。(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