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公告明確,提高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以進一步鼓勵企業研發創新,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工業母機產業高質量發展。
公告規定,集成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集成電路企業是指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工業母機企業是指生產銷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進工業母機產品基本標準》產品的企業,具體適用條件和企業清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