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企業申報上市的周期大幅縮短。
近日,北交所公開表示,優化北交所企業申報上市要“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執行標準。這一政策調整引發市場廣泛關注。記者獲悉,北交所近日向券商下發通知,進一步細化了這一標準。
北交所表示,自進入創新層之日起,發行人可以向北交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保薦機構要統籌考慮時間。對于有意愿在掛牌后立即啟動發行上市申報的申請掛牌公司,保薦機構可以與發行人以及其他中介機構充分溝通,統籌做好相關工作。
資深新三板評論人周運南向記者表示,此舉可以進一步縮短企業在北交所上市等待的時間,提升上市效率。
進一步明確執行標準
9月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高質量建設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意見》。在優化發行上市制度安排方面,證監會表示,將充分發揮新三板持續監管優勢和規范培育功能,優化新三板掛牌公司申報北交所上市的輔導備案要求,優化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執行標準。
隨后,北交所公開表示,優化“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執行標準。明確發行條件中“已掛牌滿12個月”的計算口徑為“交易所上市委審議時已掛牌滿12個月”,允許掛牌滿12個月的摘牌公司二次掛牌后直接申報北交所上市,進一步加大對優質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市場成本、明確各方預期。
更進一步,北交所向券商下發通知,明確了“掛牌滿12個月”的具體執行標準。
通知表示,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試行)》等規定申請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應當為“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為更好支持創新型中小企業利用北京證券交易所市場融資發展,降低融資成本,現就有關執行標準明確如下:“連續掛牌滿12個月”是指發行人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審議時已連續掛牌滿12個月;對于摘牌前已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公司,在二次掛牌后,發行人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審議時無需再次掛牌滿12個月。
通知稱,發行人、保薦機構在具體執行時,應注意一些事項。
首先,發行人“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具體執行標準為:自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之日至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之日,已滿12個月。
其次,對于摘牌公司,“摘牌前已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具體執行標準為:自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之日至公司股票終止掛牌之日,已滿12個月。
再次,自進入創新層之日起,發行人可以向北京證券交易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保薦機構要統籌考慮掛牌時間、財務報告有效期、審核及回復時間等因素,協助發行人合理確定申報時間。
第四,對于掛牌尚未滿12個月但符合其他發行上市條件及信息披露要求的發行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核中心將通過公開問詢等形式告知發行人做好上市委員會審議準備工作,保薦機構應當協助發行人根據實際情況做好申請中止審核等工作。
第五,對于有意愿在掛牌后立即啟動發行上市申報的申請掛牌公司,保薦機構可以與發行人以及其他中介機構充分溝通,統籌做好掛牌推薦與發行上市保薦盡職調查、申報文件編制等工作的有序銜接。
最后,鼓勵保薦機構協助發行人用好申報前溝通咨詢、掛牌上市直聯審核監管等機制安排,切實提高項目申報與審核質效。
縮短上市周期
上述政策如何具體解讀,對企業北交所上市有何影響?資深新三板評論人周運南向記者表示,上述實際上是有兩條政策。
周運南稱,首先是對于新掛牌的企業而言的。以前,企業想要到北交所上市,要從新三板掛牌的第一天算起,一直到滿12個月之后,才能開始向北交所申請上市。現在不同了,比如現在可以在掛牌滿6個月之后就申請上市,一般從申請到上會可能是五六個月的時間,所以差不多到上會時就滿12個月了。這樣,企業申請上市的周期就可以縮短幾個月了,提升上市效率。
“其次,對于已經摘牌重新掛牌的企業而言,此前的政策是需要再重新掛牌滿12個月。現在不用了,之前的掛牌記錄也可以算進去,把以前的掛牌時間算上,所以部分掛牌時間較長的企業在重新掛牌后就能直接申請北交所上市了”,周運南表示。
優化發行底價制度披露要求
上述北交所的通知還優化了發行底價制度披露要求。通知表示,發行人在有關公開發行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將“發行底價”統一披露為“以后續的詢價或定價結果作為發行底價”。
“發行底價”披露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保薦機構應當督促發行人盡快履行有關發行底價調整程序。即日起,尚未申報的,應當完成調整后申報;已經申報尚未經上市委會議審議的,應當在上市委會議審議前完成調整;已通過上市委會議審議尚未注冊的應當在注冊前完成調整。
9月1日,北交所表示,調整信息披露要求,不再要求發行人提前確定發行底價,發行人可將后續詢價或定價產生的價格作為發行底價,進一步提升新股發行定價的市場化水平,促進一二級市場平衡發展。
據悉,發行底價為北交所公開發行特有的制度,初衷為保護老股東權益。其中,發行人需在審議北交所上市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中,明確定價方式、發行底價或價格區間。而底價的確定依據,則包括股價、定增價格、同行業可比公司估值等等。(來源: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