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 吳淑娟
6月29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聚焦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商務人員臨時入境、數字貿易、營商環境、風險防控等6個方面提出33條具體措施,率先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備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統籌開放和安全,構建與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
我們可以看到,《若干措施》有四個亮點。首先,進一步完善了一些臨時性貨物往來的海關措施,體現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的要求。其次,進一步確立了內資和外資在金融服務準入方面的同等地位和待遇,表明在試點地區,內資和外資金融機構在新金融服務準入方面應當有相對一致的規則和機會。再次,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措施力度加大,這將提高外國投資者在試點地區的投資信心。最后,進一步完善了統籌開放和安全的措施體系。
其中,內資和外資在金融服務準入方面的同等地位和待遇這一點,使得在試點區域實現了對外資金融機構業務準入的“國民待遇”。這有助于為中外資金融服務提供者創造更公平、開放、穩定和透明的競爭環境,提升了外國投資者跨境投資的便利程度,也豐富了試點地區企業和個人的投資渠道,將有助于我國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避免碎片化、零散化開放,更好服務“雙循環”新發展格局。
在6個自貿區(港)率先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將為我國對外開放提供重要的試驗平臺和經驗借鑒,為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探索路徑,為推動加入高標準經貿協定提供實踐支撐。通過發揮自貿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綜合試驗平臺作用,率先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以試點示范帶動全國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既可激發地方創新活力,又可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有效促進和加強區域間的經濟聯系和合作。構建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也將為我國參與國際經貿規則制定積累有利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