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記者從上海金融法院獲悉,當天,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投資者訴上市公司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達易盛)及其實控人、高管、中介機構等12名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以調解方式結案生效——該案是全國首例涉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也是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
通過調解,7195名投資者獲得全額賠付,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小投服)代表7195名適格投資者獲2.8億余元全額賠償,其中單個投資者最高獲賠500余萬元,投資者人均獲賠3.89萬元。
7195名投資者獲2.8億余元全額賠償
該案被告澤達易盛于2020年6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股票代碼為688555。
2022年5月,澤達易盛公告稱,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22年11月,澤達易盛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23年4月,澤達易盛公司因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在披露的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4月28日,12名投資者將澤達易盛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高管,相關中介機構等起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請求判令澤達易盛公司賠償投資者差額損失、傭金及印花稅損失,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月21日,中小投服受部分證券投資者特別授權,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上海金融法院決定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最終本案適格投資者為7196名(以下簡稱全體原告投資者)。經測算,全體原告投資者損失金額總額為人民幣2.8億余元。
12月5日,經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調解,中小投服代表全體原告投資者與12名被告共同簽署調解協議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調解書的申請。
最終參與調解的投資者為7195名。根據調解協議,各責任主體將按照第三方損失核定的賠償金額2.8億余元進行全額賠付。其中,澤達易盛公司、實控人林某、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首案意義深遠
作為全國首例涉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和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該案件受到廣泛關注。
證券時報記者圍繞該案件的三大重要看點,采訪了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審判長林曉鎳、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庭長、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主審法官朱穎琦,以及華東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的法學專家。
看點一:該案是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首案,促成本案各方達成調解的因素(有利條件)有哪些?
朱穎琦對記者表示:
第一,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書對澤達易盛公司、董監高等人員的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事實認定已經相對清晰,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明確,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當事人預期,這是本案調解的事實基礎。
第二,澤達易盛公司及實控人、董監高有一定償付能力,愿意主動承擔賠付責任,上市公司一方的積極態度是調解開展的前提。
第三,其他三家中介機構及直接責任人員有意愿通過積極賠付投資者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實施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為調解提供了契機和資金保障。
第四,投保機構積極高效履職,代表全體投資者統一行使訴權,解決群體行動困境,為調解提供協商便利,最終促成賠付方案的達成。
林曉鎳對記者表示,考慮到涉案事實認定相對清晰,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當事人預期,上市公司實控人、高管、中介機構及直接責任人員有一定償付能力,且均有積極賠付意愿,為有效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勝訴權益,同時也給各被告彌補自身過錯的機會,減少違法事件對資本市場特別是科創板市場的負面影響,上海金融法院決定組織各方開展調解,促進糾紛實質性化解。
看點二:與以往證券群體性糾紛相比,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有哪些優勢?對于未來的證券“集體訴訟”解紛有哪些可以推廣借鑒的經驗?
林曉鎳對記者表示,證券群體性糾紛具有涉訴主體范圍廣、爭議問題多且復雜的特征,案件經歷一審二審,訴訟流程一般為一年以上。即便審結之后法院判處投資者可以獲賠,上市公司受長期訴訟的負面影響償付能力也已經非常有限,投資者勝訴權益無法得到真正保障。
林曉鎳指出,集體訴訟調解的優勢就在于:
第一,降低投資者維權的訴訟成本,保障投資者勝訴利益,大幅縮減賠償周期。
第二,和解給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和公司董監高彌補自身過錯的機會,各被告通過主動履行、積極賠付、改過自新,使得企業及時擺脫訴累、輕裝上陣,也減少了違法事件對資本市場的二次沖擊。
第三,其他涉訴的中介機構、責任人員可通過主動認責、積極賠付,向證券監管部門申請適用行政執法人承諾制度,力爭免于行政處罰,降低社會不良影響。
第四,通過一攬子達成和解、終局化解糾紛,減少事后連環追責,節約訴訟資源。
看點三:作為全國首例涉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和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該案對我國證券民事訴訟有哪些示范效應?
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羅培新表示:“該案是涉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第一案。上海金融法院通過調解合理分配各方責任,體現了上市公司的主體責任、中介機構的 ‘看門人’責任以及實控人等的個人責任,引導市場主體歸位盡責。”
“同時,該案充分發揮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制度優勢,集中高效化解群體性糾紛,很好地兼顧了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風險化解。”羅培新指出,通過調解,七千余名投資者獲得全額賠付,投資者覆蓋面很廣,案件的審理做到了公平、適度與均衡,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邢會強表示,“和解勝于判決”,證券集體訴訟中的和解尤其值得大力提倡。和解體現的是雙贏的結果,避免了后面曠日持久的上訴和執行,降低了投資者維權成本。
“由于證券集體訴訟金額的巨大,如果由法院直接判決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可能導致責大于過,威懾過度。”邢會強指出,而和解能夠避免剛性判決的負面作用,即使投資者獲得一定的賠償,同時又避免被告破產倒閉和市場退出,是證券集體訴訟的更好出路。本案在我國證券民事訴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來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