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 石憲亮
12月8日,山東證監局作出《關于對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上述《決定》,山東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恒通股份(603223)存在以下違規行為:2017年1月,恒通股份原子公司龍口市恒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北奔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簽定《北奔重汽產品經銷協議》,協議落款丙方(保證人)簽字處加蓋恒通股份公章。法院判決認定恒通股份依據上述協議對3899萬元購車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上述擔保事項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未按規定在臨時公告及定期報告中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3年2月13日才披露關于該筆擔保已涉及訴訟的公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規定。劉振東作為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任期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21年6月17日),未勤勉盡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規定,對公司違規擔保且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負有主要責任。
山東證監局要求公司及劉振東引以為戒,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切實保障信息披露質量,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
公開資料顯示,恒通股份注冊地址在煙臺龍口市經濟開發區,于2015年6月30日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