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近期發布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推進嚴格公正執法,維護行業秩序。
《辦法》共四章三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是嚴格規范執法行為。《辦法》明確了處罰裁量權定義,行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過罰相當、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則。
第二是細化裁量階次與適用情形。《辦法》明確了減輕、從輕、適中、從重處罰的基本內涵,進一步細化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辦法》明確,認定人員責任應當綜合考察當事人崗位職責、與違法行為的關聯性、實際危害后果等因素,處罰多名責任人員時,應當區分責任主次。
第三是規范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適用標準。《辦法》明確了銀行業保險業從輕、適中、從重罰款的幅度標準以及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與計算方式。
第四是明確各監管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轄內行政處罰階次、幅度以及適用情形進行合理細化量化。適用《辦法》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調整適用。
考慮到處罰實踐較為復雜,市場經營主體情況差異大,為平衡統一性與靈活性,《辦法》明確了不同裁量階次的內涵以及具體適用情形,對使用頻率較高的罰款處罰,規定了幅度標準,提高了執法可操作性。考慮處罰實踐的復雜性,《辦法》預留了一定裁量空間,對同時存在多種不同種類裁量情節等復雜情形,允許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造成的執法僵化。 (來源:上海證券報)